11月17日,上海市發改委發布關于明確我市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標準按每年每千瓦256元(含稅)執行。詳情如下:
關于明確我市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要求,現就我市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標準按每年每千瓦256元(含稅)執行。
二、我市應急備用煤電機組每月應結容量電費=容量電價×當月機組申報最大出力。發電企業每月20日前申報次月機組最大出力,申報最大出力應不超過應急備用機組認定文件確定的容量。上海市電力公司對發電企業申報最大出力進行確認,確認后的數值作為容量電費計算的依據。
發電機組因自身原因當月出現無法按照電網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經上海市電力公司確認后,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10%、三次扣減20%、四次扣減50%、五次及以上扣減100%。
三、上海市電力公司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按職責分工做好容量電費每月結算工作。每月10日之前(節假日順延),上海市電力公司匯總上月月度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認定及容量電費扣減等情況,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向發電企業公示。發電企業對最大出力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電力公司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上海市電力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復核、調整。經協商仍有異議的,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訴。
四、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每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
本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1月13日